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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是否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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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是否可以受理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是否可以受理
1、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受理,關健要看雙方間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雙方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的,應該人提交所約定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而不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無有效仲裁協議的,則只可以向法院起訴。
所以,如果存在有效仲裁協議,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法院已經受理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由法院裁定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起訴。
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法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法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