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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監護人侵權責任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8.1K
離婚監護人侵權責任
離婚監護人侵權責任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這是對監護人責任的規定。監護人責任的另外一種稱謂,是法定代理人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監護人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監護人責任是對人的替代責任。


(2)監護人責任是過錯推定責任。


(3)監護人責任的確定受行為人財產狀況的制約。


(4)監護人責任以公平責任為補充。


(5)對於成年監護制度,我國民法尚未建立,本條留出適當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