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是在執行的過程中,案外人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後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途徑,對於案外人來說這項制度至關重要。那麼最高院執行異議規定是什麼呢?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2020最高院以房抵債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於2015年9月1日施行,第24條規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