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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依職權解除合同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7.15K
法院能否依職權解除合同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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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


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是指法院依照審判職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啟動再審。關於法院的這項權利,司法實踐中爭議一直很大,但新的民事訴訟法依然保留了此條。依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198條,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包括: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啟動再審的方式主要有當事人啟動、檢察機關啟動及法院啟動三種,在這三種民事訴訟再審程式啟動方式中最主要的還是當事人啟動。雖然作為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有權啟動再審程式,但是再審畢竟較前更為的複雜且申請易被駁回,所以為了能更有效的啟動再審程式當事人最好能委託專業的律師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