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級資格,可以主辦除造成人員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並可以協助取得中級以上資格的人員處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級或者高階資格,可以處理所有適用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的道路交通事故,並可以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復核。
設區市、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管事故處理工作的領導和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