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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網路傳播侵權主體辨析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8.77K
資訊網路傳播侵權主體辨析
廣播權與資訊網路傳播權有何區別

根據法律對“廣播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定義,“廣播權”指向的是媒介主動傳播作品,受眾(聽眾、觀眾)必須按媒介安排時間或地點被動的接受作品的權利;而“資訊網路傳播權”指向的是媒介提供了作品,受眾(聽眾、觀眾)可以自行選定時間和地點,主動地通過媒介接受作品的權利。這才是“廣播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的本質區別所在,與採用的傳播媒介並沒有直接關係。


綜上所述,廣播權與資訊網路傳播權同屬於著作權,持有人都是著作權人,這是廣播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的關係。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廣播權是被動傳播節目,而資訊網路傳播權是主動傳播,聽眾可以自主選擇觀看時間。並且,兩者的權利實行範圍也不同,權力側重的方面也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