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因此,緩刑人員坐火車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不能私自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