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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我是銀行工作人員,我違法發放貸款,法院應不應該給我量刑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2.16W
法院判我是銀行工作人員,我違法發放貸款,法院應不應該給我量刑
法院判我是銀行工作人員,我違法發放貸款,法院應不應該給我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敞觸搬吠植杜邦森鮑緝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