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係,依照法定程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係,從而剝奪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除因合併或分立而解散外,其餘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式。
二、民法總則規定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嗎
法人清算期間的主體資格問題。以公司為例。
我國《公司法》第187條的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 與 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 配給股東。”
所以公司存續意味著主體資格的不消滅,但不能進行清算範圍以外的活動。
強制清算期間,被申請人法人資格存續,但不得開展與強制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清算組決定開展確與強制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的,應報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