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況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3、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