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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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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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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後怎麼處理

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繼承法》第27條第一項的規定“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所涉及的相應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按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手續。

《繼承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