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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濫用原因和處理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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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濫用原因和處理方式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濫用原因和處理方式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濫用的原因:
1、沒有適當限定提出管轄權異議及上訴的條件。法律只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即可提出管轄權異議,而對於當事人基於什麼原因對管轄權有異議則在所不問。
2、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成本極低。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需交納費用,對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而上訴的,也不需交納受理費。
3、缺乏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有效制裁機制。
管轄權異議濫用的處理方式:
1、嚴格審查立案條件,從源頭減少管轄權異議案件。
2、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規定。
3、要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
4、要盡力統一執法尺度,減輕當事人對審判結果的疑慮。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