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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簽訂經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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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簽訂經濟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分公司簽訂的經濟合同效力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合同效力:《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

雖然法律規定在蓋章時,無論是分公司的章還是總公司章都可以有效。但是簽約方最好還是根據是跟哪一個公司簽訂的合同就蓋哪一個公司的章。並且如果是跟總公司簽訂的合同,最好是跟總公司進行簽字蓋章。如果以後產生法律糾紛也可更方便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