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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協議 | 餐飲企業 合夥制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10K
餐飲企業 合夥制 股份 協議
合夥制企業股份轉讓有哪些限制規定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公司法》又對股份轉讓作了如下幾方面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國家股的轉讓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為本公司股份的受讓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5、股東在法定的“停止過戶期”的時限內不得轉讓股份。


其中對轉讓方和受讓方資訊、股份轉讓份額、轉讓方式及期限等做了重點說明。並且也對股份轉讓過程中出現的爭議,給出瞭解決辦法。股份轉讓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一方不得無故違背協議條款,否則會按照違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