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該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遺忘物,是指由財產所有人、持有人不慎而暫失去佔有控制的財物。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地下的時間較久,原所有人不明而根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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