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訴訟期間,債務人死亡的,原告應當申請變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請變更,法院應主動行使釋明權,如果原告不變更,則應駁回起訴,讓原告另行起訴。
2、建議協商為主,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只能去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行動建議:
1、原告起訴時,遺產未分割的,數個繼承人均應列為被告參加訴訟(放棄繼承的除外)。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餘,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
2、原告起訴時,如果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按比例清償,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3、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與其共同共有財產析產前,對共同共有財產中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保管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其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