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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後案件會被如何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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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後案件會被如何處理的
補充偵查後案件會被如何處理的
1、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1)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4)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2、公安機關若是偵查結束後,需要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來審查,檢察院的相關職員在接收到由公安機關移交上來的刑事案件後,是需要認真審查的,若是審查後發現證據不足,此時就需要按照流程將案件退給之前的公安機關,並要求限期完成偵查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