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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罪的認定罪與非罪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1.19W
逃稅罪的認定罪與非罪
介紹賄賂罪與非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區分介紹賄賂罪與非罪的界限,應區分介紹賄賂罪與非罪的界限,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介紹賄賂罪在主觀方面屬於故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絡、溝通關係、引薦、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構成介紹賄賂罪還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條件。
介紹非罪即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明顯不嚴重、不惡劣,危害很小,因而不構成犯罪。對“不認為是犯罪”不能理解為不以犯罪論處或免予刑事處分,而應當理解為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介紹賄賂罪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