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法律顧問 > 法律

擬暫予監外執行最新規定是什麼?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2.51W
擬暫予監外執行最新規定是什麼?
擬暫予監外執行最新規定是什麼?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最新規定是必須是符合相關條件的,才能夠暫予監外執行。比如說患有嚴重疾病的犯人,或者是在懷孕或者是正在哺乳期的犯人,或者是已經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犯人等等相關的情況。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後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司法局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群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對於一些被處以無期徒刑或者是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犯人,在符合法律的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暫時監外執行的。也就是說可以暫時在監外執行判決的內容。在我國的刑罰的執行的規定中,一般是分為監外執行和監內執行兩種執行的方式的,原則上犯罪行為人都是要被監內執行的,但是如果是行為人的條件符合法定的監外執行的條件的,在經過行為人申請以及有關機關的批准之後,此時是可以監外執行的。
擬暫予監外執行最新規定是什麼?
一、罪犯被判緩刑在哪裡考察?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考察的內容,主要就是看罪犯在考驗期內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緩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所謂“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同種罪和不同種罪、較重的罪和較輕的罪等等。如果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緩刑的執行程式是:由法院宣告緩刑後交有關機關執行。由於各國司法機關的體制和緩刑的內容不同,執行的機關也有區別。主要有二類。一類是原審法院或其委託的其罪犯法院負責緩刑的執行。法院內設專門的執行法官或緩刑監督官,罪犯應定期與緩刑監督法官聯絡,報告情況,這一類佔絕大多數。另一類是由特設的保護觀察機關執行,由原審法院指導。此外,我國的緩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二、被判緩刑的一般條件是什麼?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至於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中期或長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因此如果是一個犯罪分子被判處了緩刑,那麼通常不用收監,而是在規定的地方的基層組織或者是有關單位進行執行。在整個執行期間,通常是由公安機關的有關辦案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考察,如果在緩刑期間遵紀守法沒有再犯,那麼緩刑結束時就不會再執行原判刑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