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什麼是不安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
1.所謂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者否認對方的權利主張的權利,也稱異議權。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一般可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民法典》在第五百二十五條至第五百二十八條對此作了規定。這三種抗辯權互相補充,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整體,共同保護合同履行中的當事人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