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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臨床司法鑑定糾紛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2.89W
法醫臨床司法鑑定糾紛
法醫臨床司法鑑定程式是怎樣的呢?
應使用無創性檢查方法,對於必須使用有創性檢查方法的,應提前向被鑑定人說明。 2、在活體檢驗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行為。 對涉及功能的損傷程度鑑定,原則上應在損傷後的三個月以後進行。傷殘程度鑑定原則上應在傷後 3-6個月以後進行評定。 3、單純以文證審查方式出具鑑定文書的,應具備下列條件:被鑑定人因客觀原因確定不能接受檢驗的;符合損傷程度評定標準中以原始損傷鑑定的規定;經送檢驗單位確認的文證資料真實、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