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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義務的種類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2.56W
合同義務的種類
合同義務的種類
合同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給付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簡稱主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合同型別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物及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於主給付義務。
就雙務合同而言,此類主給付義務,構成對待給付義務,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時,當事人一方減為或免為對待給付義務。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失並解除合同。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型別,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