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是怎樣規定的
1、 一般人格權是以民事
主體全部人格
利益為標的的概括性權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與人格平等。
2、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
侵犯和自主行為的權利。
3、 人格尊嚴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有的最基本社會地位、社會評價,並得到最起碼尊重的權利。
4、 人格獨立指民事主體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賴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勢力的干預與強制。
5、 人格平等指民事主體間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與從屬關係,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