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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子女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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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後子女贍養費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關於父母離婚後贍養費,子女成年後贍養費以及遺產問題

  一,每個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不隨著父母的婚姻是否存續而有任何的改變,就像父母都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直到孩子成年的責任一樣。這和父母怎麼處份自己的財產(遺產)是沒有必然聯絡的。如果子女對父母財產(遺產)分配存在異議:  1,可以和父母協商解決財產(遺產)的分配問題。  2,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村委會或者居委會等)來調解。  3,如果協商和調解的效果都不理想,還可以以民事糾紛起訴至法院解決。  二,繼承開始後的分配原則: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屬於繼承人雖然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也願意盡扶養義務,但由於被繼承人有獨立生活來源,明確表示不需要該繼承人提供生活來源和勞務的情況;屬於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繼承人也願意對其進扶養,但由於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