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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的代持股問題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1.39W
個人合夥的代持股問題
關於代持股票的納稅主體確定問題

對於企業代個人持股的所得稅徵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9號)第二條有明確規定:“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對代持股票轉讓的營業稅徵收以及企業之間代持股票轉讓的企業所得稅徵收,應按其法定形式確認納稅主體,以代持方為納稅人徵收營業稅及所得稅,如委託方已將收到的轉讓款繳納了營業稅及所得稅,且兩方所得稅又無實際稅負差別的,可以不再向代持方追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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