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限定: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
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能夠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司法實踐中,在舉證期通常提供影印件即可,但到證據交換或者兩方質證時應當出示原件。
通常開庭前,法官都不會向當事人要證據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