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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8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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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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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
《
婚姻
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
無效
,應准予離婚。”可見,調解是離婚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式。調解無效是判決准予離婚的前提。而調解是由原、被告雙方面對面進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調解將無法進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審理離婚案件,被告必須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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