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履行合同,限期拆遷糾紛:
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後,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後,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因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門向拆遷人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
法律依據:被拆遷方不要現在的營業房而要求賠償,根據《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形式實行作價補償,產權調換或者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被拆除人有權選擇補償形式。”的規定,房產商只能按被拆遷方被拆遷時的房屋按市場指導價進行作價補償,由房產商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