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事部關於高階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退發[1990]5號第二條規定: 女性高階專家,凡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願,可到六十週歲退(離)休。
按照該檔案精神,如果 女性高階專家在延遲退休兩年以後因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本人不願意延長退(離)休年齡的,仍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