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簽署的事故快速處理協議也屬於私了事故的方式,對於查明案件事實,明確各方當事人的事故責任具有直接的影響,具有當然的約束效力。但此類的協議並非絕對奏效,例如當事人簽署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受到脅迫、意思表示不真實、協議內容顯失公正等情況,都可能動搖該協議的法律效力。
因此發生交通事故以後,當事人應當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態度妥善的處理,保留相關的證據,在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及時報警處理。當然非現場事故報警可能因為事故證據材料的滅失而無法查明事故原因,從而給交管部門查明案件事實、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帶來困難,此時更加突現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實際意義,法規提示當事人及時記錄下列事項: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經過及具體接觸部位。雙方簽字確認,為今後明確賠償責任、解決事故爭議保留有效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