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憑《拘留證》、《逮捕證》收押。
2.在偵查階段,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異地羈押的,憑《拘留證》、《逮捕證》以及兩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級公安監管部門的審批手續收押。
3.改變管轄的,憑辦案機關改變管轄的法律文書和指定管轄決定書收押。
4.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追捕、押解任務需要臨時寄押的,憑《通緝令》或者縣級以上送押機關的公函,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收押。
5.抓獲網上在逃人員需要臨時寄押的,憑《全國在逃人員資訊系統》中的《在逃人員登記資訊表》和電子法律文書的列印件,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收押。
6.判決前未被羈押,一審判決被判處實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憑一審判決書和《逮捕證》收押。
7.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刑期未執行完畢、需要收監執行的罪犯,憑執行機關的《收監執行通知書》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緩刑予以收監執行的罪犯,憑人民法院撤銷假釋、緩刑的裁定書和原判決書收押。
如果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都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和制裁,那麼司法機關也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以及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定罪,當公安機關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後,也是可以申請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這樣也會預防再次做出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