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時效抗辯應如何提出。從內容而言,提出時效抗辯一是要有原因,二是要有目的:原因方面是權利人行使權利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間,在原因的主張中,當事人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目的方面是使權利人的勝訴權喪失,即主張時效抗辯的當事人不再需履行義務。較典型的表述為:因權利人主張的訴訟請求己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故請求法院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如:張三的請求己經超過二年的時間,請求法院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從形式而言,在開庭審理前或之後,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在開庭審理時,當事人可以口頭提出,但應符合前述的內容要求。
再次,對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後的處理。《民訴法意見》第153條中對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法院應進行審查,在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時,駁回其訴訟請求。在此我們僅討論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情形,在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後,法院是否只審查時效方面的事項而不作其他審查筆者認為時效抗辯只是審理案件中的一方面的權利,對於案件其他方面的事實,法官也應一併進行審查,如果時效抗辯的理由成立,法院可以對其他方面的事實不作分析,直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一旦時效抗辯不成立,法院也可依據己查明的事實進行裁判,而不需要另行開庭審查,造成雙方當事人的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