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再婚生育有哪些規定
1、根據
計劃生育法、生育政策的規定,再婚夫妻有少於兩個孩子才可以再生。
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
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都可以再生一個孩子。
2、再婚夫妻醫學上可再生育的規定
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其他規定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
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4)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5)夫妻雙方為
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6)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