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單位交齊檔案後,填寫《城鎮建設用地申請審批表》。
實地勘察
用地單位將《城鎮建設用地申請審批表》返回地政處(科)後,地政處(科)與用地單位一起到建設用地現場實地勘察。
稽核
地政處(科)對用地單位提交的檔案進行審查,對具備用地條件、符合用地手續,報局領導稽核。
報批
局領導稽核同意後,擬文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繳納有關費用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地政處(科)通知用地單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號的規定繳納防洪費。
屬於危舊房改造和大面積開發的建設專案,還應通知用地單位按京房地字(1993)第524號和京計基字(1994)第0679號檔案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預定金。
核發《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
市、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市、區縣人民政府擬文批覆同意用地單位用地,並核發《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及撥地紅線圖。
備案
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核發《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後15日內,應將區、縣政府劃撥城鎮建設用地批覆、《城鎮建設用地批准書附件》及撥地紅線圖各一份,報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
歸檔、統計
整理檔案成冊並歸檔。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按季統計並報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其次必須要正當的用地需求申請,當地相關部門才會進一步的稽核,最後進行考察,批准,繳納相關費用,取得土地的使用權,這些流程缺一不可,否則就會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