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居間合同,又稱“中介
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託人須向居間人給付
約定報酬的協議。特徵:(1)其合同標的不是
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2)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3)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學說中有認為,居間合同為特殊契約,當事人不負有嚴格的合同義務;亦有學說認為,居間合同為準委託合同,適用有關委託的一般規定。 法律依據《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