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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判決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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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判決標準是怎樣的
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判決標準是怎樣的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零八條,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准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