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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徵地補償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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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徵地補償物件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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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徵地補償辦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中關於河北省徵地補償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條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