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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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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是否合理
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是否合理
一、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髮[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餘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餘額”
這裡的計提比例是1%,是針對金融企業的一般貸款和風險資產計提的損失準備,而針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考慮其風險程度,給予了更大的計提比例,以上規定與一般貸款比例1%不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