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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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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是什麼
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本罪,行為人必須利用信用卡詐騙了數額較大的財物。因而,利用信用卡詐騙財物是否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是區別信用卡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數額不是較大的信用卡詐騙行為,不能以犯罪論處。區別信用卡詐騙罪與非罪的另一標誌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例如,借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購物消費,也是一種冒用信用卡的欺詐行為,但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而只能在有關當事人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係,而不能構成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與信用卡善意透支的欠款糾紛容易混淆。因為兩者都表現為行為人透支後沒有及時向髮卡銀行歸還本息的行為,區別的基本標準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判斷:  
(1)行為人是否虛構或隱瞞了自己的真實身份。凡是行為人虛構身份進行透支的,就可以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惡意透支,而不是善意透支。  
(2)行為人是否具有還款的能力。行為人在透支後有能力償還透支的本息卻拒不償還,可以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持卡人因信用程度差,透支後確實一時無力償還透支的本息,應屬於善意透支。  
(3)行為人透支的行為方式。行為人謊稱自己的信用卡丟失,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後,又進行多次或大量透支消費的,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屬於惡意透支。  
(4)透支的原因。在善意透支中行為人往往是急需用錢而按規定進行透支;而在惡意透支中,行為人並非出於急需或迫不得已才進行透支。  
(5)透支後的表現。惡意透支的行為人在透支後往往大肆消費,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透支得手後逃之夭夭。而善意透支的行為人在透支後往往能及時向髮卡銀行增添存款,補足透支款,並按規定交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