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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能去拘留所服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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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能去拘留所服刑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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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所服刑超期羈押會來帶哪些問題

1、審判機關遲延執行罪犯的留滯問題。某些罪犯在判決生效後餘刑在1 年以上,但由於法院遲延將執行通知書送達看守所,導致該類罪犯的餘刑在一年以下,從而出現表面合法,實際違法留所服刑問題。  

2、看守所不願交付執行罪犯的停滯問題。餘刑在一年以上經濟條件較好的已決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費,看守所便將這類罪犯當作長期創收物件,加之這類罪犯家庭條件較好,各方面關係被疏通之後,看守所不願交付執行,從而出現經濟利益和人情關係的違法留所服刑問題。  

3、勞改機關拒收罪犯的返滯問題。當前監獄等勞動改造機關為了追求企業的經濟利益而對看守所送交的老弱病殘罪犯拒收,看守所對這類罪犯從辦理投勞手續到投勞沒有結果,既消耗錢財,又浪費警力,對於返遣後的罪犯是否符合收監執行條件而不再呈報法院裁定,從而出現返遣犯違法留所服刑問題。

4、罪犯鑽法律空子的留所問題。餘刑在一年以上、一年零三個月以下的罪犯被判刑後大都認罪服判,但就是不想到監獄等勞動改造機關服刑,在接到一審判決書後便提出上訴,待二審法院判決有結果和執行通知書送達時,其餘刑已不足一年,更為嚴重的是,當有些罪犯在二審法院提審時發現餘刑不足一年時,便提出撤訴,這類現象較為常見,從而出現鑽法律空子的留所服刑問題。

綜上所述,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分子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送到監獄服刑,不得留在看守所,否則會造成超期羈押,浪費司法資源。解決這些問題,應當完善對監獄看守所的檢察監督,發揮檢察院作用,對監獄管理制度也要完善,防止其出現拒收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