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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之間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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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之間期限的規定
開庭審理之間期限的規定
1、法律對兩次開庭審理之間的時間間隔沒有規定。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規定第一次開庭之後要在多長時間內第二次開庭。是否再次開庭、何時再次開庭,由審判人員確定。
2、對於公訴一審普通程式案件,法律只規定了審理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一審普通程式案件應該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期限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且,如果經過檢察院補充偵查的,人民法院從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時,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對於公訴一審簡易程式案件,應該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如果可能判處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一個半月。對於自訴案件的一審,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審理期限同一審公訴普通程式案件的期限,如果被告人未羈押的,應該在受理後六個月內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