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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有障礙物 | 交通法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2.95W
交通法 道路有障礙物
請問大家一下根據交通法 道路有障礙物導致的事故怪誰
高速公路上的障礙物造成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直接加害人,就是前車留下來貨車輪胎。但是,在本案中,前車留下來貨車輪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是前車只是一個案外人, 首先,在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和受害人即後車車主之間,在損害發生之前,存在合同法律關係。眾所周知,高速公路的使用,交費是其前提。任何人駕駛汽車,不交費就不能使用。在這裡,使用高速公路的交費,就是汽車車主必須承擔的義務。與此相對應,高速公路管理者在收取費用之後,不僅准許汽車使用,而且表明承擔汽車高速行駛的義務,當然,既然是保證高速,前提就是要保證安全行駛。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就是明確的合同關係,不會是其他的法律關係。 其次,損害儘管是前車造成的,但是,高速公里管理者作為合同的當事人,負有保證汽車安全行駛的義務,汽車所有者作為合同當事人在使用高速公路過程中受到損害,有權追究高速公里管理者的民事責任。就本案造成損害的事實而言,在受害人與相關人之間,構成兩個民事法律關係。一種是在受害人與前車之間,構成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是一種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其中前車是加害人,是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受害人是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另一種是在受害人與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間,構成違約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高速公路管理者享受了收費的權利,就應當承擔保證高速公路安全、高速行駛的義務。後車在交納了費用之後,就享有安全、高速使用公里的權利。在使用中,高速公路管理者沒有保障安全,造成受害人損害,在高速公路管理者是違約行為,在受害人則則有權依照合同向高速公路管理者請求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交通法 道路有障礙物完全可以向路政部門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