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未成年人怎樣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
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應】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