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對於超過一萬到五十萬元的,一般就會按百分之一點五來進行繳納;
超過五十萬元的就會按百分之一來進行繳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三)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五)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六)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在我國的仲裁程式中,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一般在申請之前不僅要準備好所有的材料,並且還要有合法的理由,從而還要給予相應的申請費用,這樣才能得執法人員的受理,對於給予的標準就要按申請的金額來進行計算,這樣才能確保案件可以更快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