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條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