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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詐騙罪報案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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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詐騙罪報案地點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不慎被人詐騙,請問下詐騙罪報案地點的詳情

根據相關法律,關於詐騙罪報案地點如下
一、受 案
  (一)公民報案,可以直接撥打各市公安局報警電話“110”,也可以直接到各市、縣(區)公安局(分局)刑警支隊、刑警大隊、轄區刑警中隊或附近派出所報案。
  (二)公民到任何公安機關報案搜尋,公安機關都必須立即受理,問明情況,製作筆錄。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報案人進行推諉。
  (三)如遇有緊急情況,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採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理。
  (四)公安機關受理公民報案,必須填寫統一印製的《報案三聯單》,並將“回執”聯交於報案人,以方便查詢。報案人憑回執向受案單位查詢,受案單位必須予以答覆。
  (五)對於確定不屬於受理單位管轄的報案,受理的公安機關應將有關報案材料移送至依法有管轄權的其它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並通知控告人或受害人。
  (六)報案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姓名或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保密。如有需要,應當保障報案人及其親屬的安全。
  二、立 案
  (一)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於案件管轄範圍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二)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對於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決定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