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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拘留時間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2.76W
強制措施拘留時間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刑事強制措施時間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取保候審後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監視居住後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期限刑訴第92條自傳喚後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4、對犯罪嫌疑人拘傳的期限刑訴第92條自拘傳後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5、對被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是自拘留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

6、對被逮捕的人訊問的期限刑訴第72條自逮捕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