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執法統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聯合作出了具體規定: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綜上所述,盜竊罪新刑法的解釋與以前大體上沒有什麼變化,只是對於其構成盜竊的標準做出了一些調整。同時對於被盜數額的認定也做出了分類,被盜數額種類也根據具體數額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但我們要注意的是當地法院是可以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向上級報備更改數額認定的分界線的,但相對來說其波動幅度也不能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