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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累犯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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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累犯的構成要件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盜竊罪累犯的構成要件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的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後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週歲。如果犯前罪時未滿十八週歲,即使犯後罪時已滿十八週歲,也不能構成累犯。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