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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學校等公益事業單位的社會公益設施不能用來抵押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1.05W
為什麼學校等公益事業單位的社會公益設施不能用來抵押
為什麼學校等公益事業單位的社會公益設施不能用來抵押
如果允許以學校的教育設施抵押,一旦實現抵押權,可能造成學生失學,影響社會安定。醫院是為了保證公眾健康而設立的,如果允許以醫療設施抵押,會影響公眾看病、治病,不利於保障人民健康。
除學校、幼兒園、醫院外,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也不得抵押,比如,不得將公共圖書館、科學技術館、博物館、國家美術館、少年宮、工人文化官、敬老院、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等用於社會公益目的的設施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